在上一周的【每周儀問】欄目中,我們發現逾80%的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還在以人工為主導。既然這樣,我們就來深入了解一下實驗室設備如何全面管理。設備作為一項重要資源要素,應納入質量管理體系,參與體系運行,以實現質量方針和目標。因此,應建立符合準則要求的設備管理體系,實行全面質量管理,使儀器設備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,滿足檢測工作的需要。
儀器設備校準與檢定
校準
⑴ 校準的定義
校準是指在規定條件下,為確定測量裝置或測量系統所指示的量值,或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所代表的量值,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。
該定義的含義是:
① 在規定的條件下,用一個可參考的標準,對包括參考物質在內的測量器具的特性賦值,并確定其示值誤差。
② 將測量器具所指示或代表的量值,按照校準鏈,將其溯源到標準所復現的量值
⑵ 校準的目的
① 確定示值誤差,并可確定是否在預期的允差范圍之內;
② 得出標稱值偏差的報告值,可調整測量器具或對示值加以修正;
③ 給任何標尺標記賦值或確定其他特性值,給參考物質特性賦值;
④ 確保測量器給出的量值準確,實現溯源性。
⑶ 校準的依據
校準的依據是校準規范或校準方法,可作統一規定也可自行制定。校準的結果可記錄在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中,也可用校準因數或校準曲線等形式表示校準結果。
檢定
⑴ 定義及檢定對象
檢定是指查明和確認計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,它包括檢查、加標記和(或)出具檢定證書。檢定是法制計量工作中計量器具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,它的對象是法制管理范圍內的計量器具。我國在1987年由國家計量局發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》共分十二大類千余種,同年發布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》,即用于貿易結算、安全保護、醫療衛生、環境監測四個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55項;1999年,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授權又增補了強檢工作計量器具4項6種。強制檢定應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。我國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以及部門和企業、事業單位的各項高計量標準,也實行強制檢定。這些構成了我國計量器具檢定的對象。
⑵ 計量器具的法定要求
計量器具的法定要求分為計量要求、技術要求和行政管理要求,具體操作是對其進行計量檢查、技術檢查和行政檢查,這三方面的檢查也稱為檢定的三分量。
① 計量檢查
確定計量器具的誤差及其他計量特性,如測量不確定度、示值誤差、準確度等級;穩定性、重復性和漂移;讀數裝置分辨力、分度值、電磁干擾敏感度等。
② 技術檢查
為滿足計量要求而必須具備的結構、安裝要求,讀數的可見性,是否存在欺騙的可能等。
③ 行政檢查
包括標識、銘牌、型式批準、檢定標記、許可證標記、有關證書及有效期、密封,鎖定和其他計量安全裝置的完整性、檢定、修理和維護記錄等。
⑶ 檢定的依據
檢定的依據是按法定程序審批公布的計量檢定規程。在檢定結果中,必須有合格與否的結論,并出具證書或加蓋印記。從事檢定的工作人員必須是經考核合格,并持有有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檢定員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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